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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信政〔2025〕12号)相关规定,现将罗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优化调整工作公告如下:
一、收回的行政执法职权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面终止执行《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罗政〔2023〕2号)赋予全县的乡镇73项、街道59项行政执法权限,上述行政执法权取消后,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2025年11月1日前尚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仍由原执法机关继续办理并结案。
二、调整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自2025年11月1日起,在罗山县所属乡镇(街道)下放以下行政执法权(详见附件):(一)交通运输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二)水利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三)农业农村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四)消防救援方面的15项行政处罚权。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其他事项(一)《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罗政〔2023〕2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执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信政〔2025〕12号)。(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罗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附件:信政〔2025〕12号_信阳市人民政府_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决定.pdf2025年10月28日 来源:罗山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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