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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通报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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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 16: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4年5月份以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与新三十六街交叉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肖某驾驶信阳市某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B3***的车辆,从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载客3人前往信阳东站,但驾驶员未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2024年5月8日,浉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2名乘客于2024年4月30日准备乘坐豫STB***号巡游出租车从中山镇至龙江路,被该车司机周某某拒绝拉载,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浉河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周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2024年5月8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桥区新七大道信阳东站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Q****号小型普通客车(网约出租车)司机李某拉载3名乘客从商城县到信阳高铁站,但是,李某无法提供线上服务订单,违规巡游揽客,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李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4年5月15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市中心城区楚王城区域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5***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杨某某载客3名从信阳市中心城区到息县,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杨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5月25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信阳东站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A***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吕某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的区域招揽乘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吕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28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淮滨县西湖北路与五粮液大道交叉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杜某某驾驶豫ST6***号巡游出租车,拉载1名乘客从淮滨县城关派出所到淮滨县前楼社区小学。但是,杜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杜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4年5月14日,罗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相关部门转来信息:陈某驾驶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2****的中型客车,持包车牌从罗山县至魏县包车运营,包车牌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7日。但是,该车在5月1日出发当天在罗山县境内无运营轨迹。经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发现:该车于2024年4月30日提前出发,没有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4年5月5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牌坊路海纳百川酒店门前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新乡市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GA****大型客车,从光山县载客50名到郑州市,正在从事道路运输客运包车经营,但驾驶员未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新乡市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4年5月14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S338线沙窝镇某某液化气站出入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彭某某所属车牌号码为陕AD****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新县拉载石子运往潢川县。彭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现场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彭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2024年5月16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浒湾乡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郑州某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A5****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新县拉载渣土运往光山县。郑州某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但是该车没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现场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实施了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郑州某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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