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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学生上学路上摔致伤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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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3 15: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2年5月25日6时许,

  16岁的原告杜某某为赶时间去学校上早自习,

  驾驶二轮电瓶车行驶至某镇街道某路段时,

  撞上堆放在路边的石块摔倒致伤。

  后杜某某住院治疗11天,产生医疗费86366.18元。

  经鉴定原告杜某某左眼构成八级伤残、

  颅脑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事发道路属于某镇街道某路,

  隶属商城县某镇人民政府管理。

  法院审理>>

  被告商城县某有限公司及姜某某辩称:一、本案事故原因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杜某某系因路面石块阻碍而摔倒;二、即便原告杜某某是因为路面石块阻碍而摔倒,但该路面石块并非被告放置,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石块是被告放置,原告杜某某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镇某村委会负责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石块是被告某公司为施工方便堆放的,被告姜某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关责任。

  原告杜某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满16周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观察不力,疏忽大意,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是发生事故的部分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原告养父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杜某某未满16周岁,却还让其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被告商城县某镇人民政府对堆放在道路上的石块没有发现、清理,没有尽到养护、管理职责,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适当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杜某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被告商城县某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责任为宜。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14万余元;商城县某镇人民政府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杜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10月8日案件执行立案之后,执行法官余飞坚持高质、高效、为民原则,通过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面临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等法律后果。最终,该案在三日内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

  在此提醒广大施工朋友,公共道路是用来通行的,不管在公路上实施何种行为,应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浇地摆放石块等行为均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若随意摆放造成他人损害,将面临经济赔偿,害人又损己。此外,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巡查管理,积极作为,及时清除或排除隐患,以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商城县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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