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提出,一、坚持城市体检先行,二、发挥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作用,三、强化精细化城市设计引导,四、创新城市更新可持续实施模式,五、明确城市更新底线要求。 通知提出,健全城市更新多元投融资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提供合理信贷支持,创新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完善居民出资分担机制,拓宽城市更新资金渠道。建立政府、企业、产权人、群众等多主体参与机制,鼓励企业依法合规盘活闲置低效存量资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探索运营前置和全流程一体化推进,将公众参与贯穿于城市更新全过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工作各领域和全过程,加大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和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力度,确保城市生命线安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全文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我部组织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全国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复制推广各地已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建立城市体检机制,将城市体检作为城市更新的前提。指导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主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城市体检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从住房到小区、社区、街区、城区,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目标导向,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等为目标,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坚持结果导向,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短板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 二、发挥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作用。依据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系统谋划城市更新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推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城市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更新工作。 三、强化精细化城市设计引导。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对建筑、小区、社区、街区、城市不同尺度的设计要求,提出城市更新地块建设改造的设计条件,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设计方案,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统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与质量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和技术措施,构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和精细化治理水平。 四、创新城市更新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加强存量资源统筹利用,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探索“主导功能、混合用地、大类为主、负面清单”更为灵活的存量用地利用方式和支持政策,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城市更新多元投融资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提供合理信贷支持,创新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完善居民出资分担机制,拓宽城市更新资金渠道。建立政府、企业、产权人、群众等多主体参与机制,鼓励企业依法合规盘活闲置低效存量资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探索运营前置和全流程一体化推进,将公众参与贯穿于城市更新全过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城市更新制度机制,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地方标准规范。 五、明确城市更新底线要求。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随意改老地名,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同时也要防止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工作各领域和全过程,加大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和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力度,确保城市生命线安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更新工作牵头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组织机制,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城市更新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破解难点问题。我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指导各地扎实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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