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123|回复: 0

信阳近期爆发两起“地上停车场”纷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5-31 08: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能够引发小区群体性矛盾,往往都具有较为明显的争议!
近段时间,信阳市已经接连发生了两起因为小区地上停车场归属的维权事件。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事论事,不再列明事件小区了。
网络图
A小区,开发商将小区底商前停车场改造设立了道闸,并计划收费,开发商认为小区底商前停车场为“规划停车场”,产权应该属于开发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然而不动产权证显示,地上停车场位于小区红线内,且列明土地属于全体业主,所以业主认为地上停车位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
因为存在争议,所以业主聚集维权,并禁止开发商设立道闸,并收取停车费。笔者认为,《民法典》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又因为作为附着于地面的“停车位”与房产为不同产品,作为停车位所占建设用地与房产所占建设用地理应分属两块地,并分别单独计算容积率。然而不动产权证显示该停车场所占建设用地所有权为全体业主所有,其中这个“全体业主”也可能包含开发商,当然也可能开发商在售房时将停车场产权转让给了小区居民住户。
而若要解决相关争议,核心不在于开发商提供“小区建筑规划图”证明材料,而在于开发商是否已经将停车场计入小区地上可售部分作为建安成本、费用计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包括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第三十条 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若开发商已经将公共配套设施费已经计税成本扣除,则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若开发商独立核算成本,未将之分摊至地上可售部分,则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即,开发商需要提供缴税材料,以证明未将停车场的相关成本、费用分摊至地上可售部分。
其实小区地下人防车位与该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同为公共配套设施,都具有争议。
(来源:今日头条 溯源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信阳网 ( 豫ICP备11020369号-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159002000073号

GMT+8, 2024-12-30 01:30 , Processed in 1.204084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xywcms! X3.4

© 2001-2013 信阳中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