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罗山县进行祭祀活动时,燃放高炮引发森林火灾。经事后统计:过火森林总面积为111795平方米(167.69亩);损失杉木9375株、杨树658株;事后经调查,起火原因系当事人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冥纸,带火的烟花作为火种散落在植被上,并引燃植被,形成明火随风蔓延。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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