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 原告在网上看到 有二手新能源客车要出售 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彭某转账定金1万元 该1万元定金后由被告彭某转账到被告公司对公账户
2021年11月18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被告公司的5辆二手新能源客车 合同总金额为50万元(每辆车10万元) 约定先行支付购车款5万元(含此前转账1万元定金) 被告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客车义务后 再支付剩余尾款45万元 若被告公司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合同总标的额的50%) 合同签订当天 被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 会计印章和制表盖章的公司专用收款收据 但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首批购车款后 至今仍拒不向原告交付客车。 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 返还购车款5万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某客运公司买卖二手新能源客车 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原告支付了购车款 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会计印章和制表盖章的公司专用收款收据 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开始履行 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 且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被告无合法合理理由, 至今仍拒不向原告交付客车 已经违反合同约定 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50000元 并支付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