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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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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4 08: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浉河区“八大名山头信阳毛尖” 溯源码(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浉河港镇、董家河镇,区直有关单位:
《浉河区“八大名山头信阳毛尖”溯源码(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浉河区“八大名山头信阳毛尖”溯源码(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信阳毛尖品牌价值,提高浉河区“八大名山头信阳毛尖”溯源码(标识)公信力,规范溯源码(标识)的申领、使用及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与特色,维护“八大名山头信阳毛尖”声誉和相关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八大名山头信阳毛尖”(以下简称“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是指为加强对产自浉河区“八大名山头”信阳毛尖的品牌保护,运用物联网采集茶叶种植管理、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各环节数据,用于证明产自“八大名山头”的信阳毛尖且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专用实物标识或电子标识。
第三条 任何经营主体生产信阳毛尖凡使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的,茶青必须采摘于自浉河区董家河镇车云山、集云山、天云山、连云山、云雾山,浉河港镇黑龙潭、白龙潭、何家寨八大名茶山头且海拔高度在300米以上的茶园,且茶园两年内未使用化肥、化学农药,病虫害防治以物理、生物防治为主,所用农家肥等有机肥料在施用前经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由带有明显特征的图案和包含相关溯源信息的二维码两部分构成,根据显示媒介分为电子标识与实物标识。电子标识与实物标识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电子标识通过显示生产经营主体信息作为证明依据,实物标识通过扫描二维码显示茶叶生产全流程信息作为证明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等文件制定。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产自浉河区“名山头毛尖”的鲜叶或成品茶的经营主体。各级监管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对经营主体规范使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所有权归属于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由浉河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使用权归属于符合“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使用要求并通过相关审核的经营主体。
第二章 账号注册
第七条 “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账号申请注册的经营主体为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产自浉河区“八大名山头”信阳毛尖的茶农、茶企。
第八条 经营主体开通个人账号后方可使用溯源码(标识),注册步骤如下:
(一)微信公众号搜索“山水浉河 云赏毛尖”公众号,点击关注后,选择“账号注册”服务。
(二)根据经营主体类别,并按提示上传证明材料。茶农信息已提前录入,输入预留手机号自动注册。
(三)茶企需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承诺达标合格证、位于“八大名山头”的茶园经营权证明或流转承包证明。
(四)茶企需签署保证相关信息属实且依法依规使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的承诺书。
第九条 茶企提交申请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获得注册账号;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主体补齐相关材料;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对已核准使用但发现在申请阶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冻结其账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再次申请注册。
茶农信息在区农业农村局现有注册信息的基础上,自2023年起逐步完善其他详细信息。新登记注册的茶农按照区农业农村局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获得注册账号。
第三章 溯源信息生成
第十条 登录“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账号,选择“溯源信息生成”,系统自动显示该账号的“名山头毛尖”相关溯源信息和溯源码(标识)。
“名山头毛尖”茶农相关溯源信息包括:茶农个人身份信息、经营或承包茶园位置、海拔、面积、茶树品种、茶园管理、核定数量等信息。
“名山头毛尖”企业相关溯源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达标合格证、经营或承包茶园位置、面积、茶树品种和茶园管理各环节(如企业无茶园则不显示)、茶叶加工各环节、核定数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茶农在进行茶青交易时,通过出示“微信小程序”溯源码(标识),买方通过扫码查看溯源信息,交易成功后系统根据交易量自动扣除标识核定数量。核定数量使用完毕后扫码显示“该农户剩余可交易额度为零”,即不可再进行“名山头毛尖”茶青交易。
第四章 发放领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仅用于“八大名茶山头”信阳毛尖茶的溯源与证明,区农业农村局将根据茶企、茶农“八大名茶山头”信阳毛尖总产量对实物溯源码(标识)限量发放。
第十三条 实物溯源码(标识)发放依据经营主体拥有的核定数量,每年2月份开始,由区农业农村局、所在乡镇、村、茶企代表组成评定小组,核定经营主体当年“名山头毛尖”产量,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在监管平台输入等量的标识核定数量。所有经营主体账号核定使用数量应当与“名山头毛尖”总产量相等。
第十四条 实物溯源码(标识)发放以年为单位,根据经营主体当年核定数量定量发放。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可登录个人账号申请设定不同规格(如50g、100g、150g等)实物溯源码(标识)数量,后台系统自动生成相应数量的实物溯源码(标识)。
第十五条 茶农茶企领取“名山头毛尖”实物溯源码(标识)时,先将所需要的量上报本乡镇,由各乡镇派代表前往区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取,乡镇领取到实物溯源码(标识)后发放到各自村委会,茶农茶企可到所在地村委会领取。
第五章 实物溯源码(标识)激活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获得实物溯源码(标识)后,使用前必须激活。溯源码(标识)未激活前,扫码显示“本溯源码未激活,不具备溯源证明效力”。
第十七条 实物溯源码(标识)激活流程如下:
(一)微信公众号搜索“山水浉河 云赏毛尖”公众号,登录“名山头毛尖”溯源码账号,查验实物溯源码(标识)数量。
(二)上传茶叶生产加工各环节的照片、视频和该批次茶叶检测信息。如使用的是购买自茶农的鲜叶,则系统自动录入该茶农相关种植信息。茶园已安装溯源监控摄像头由系统自动抓拍生产加工等环节影像资料。
(三)经营主体输入本批次茶叶产量,系统自动在后台扣除与本批次产量相等的核定数量,核定数量完毕后当年无法继续激活实物溯源码(标识)。
(四)选择激活的溯源码(标识)号段关联产品批次,并输入本次溯源码(标识)代表的交易量,确认以上信息真实无误后提交。
(五)经后台自动审核无误后上传监管平台,由区农业农村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授权溯源码(标识)激活。激活后实物溯源码(标识)与溯源信息绑定,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如审核不通过,告知使用主体补齐相关缺失信息后激活。
第六章 溯源码(标识)使用
第十八条 “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仅用于证明本款信阳毛尖产自海拔高度300米以上的浉河区八大名茶山头,且茶园两年内未使用化肥、化学农药,病虫害防治以物理、生物防治为主,所用农家肥等有机肥料在施用前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代替无公害农产品证明、绿色有机证明、茶叶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第十九条 “名山头毛尖”实物溯源码(标识)可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制等方式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上,方便消费者扫码查看产地证明与相关溯源信息。
第二十条 “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使用主体对溯源码(标识)使用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严禁溯源码(标识)私印、违规买卖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获准使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资格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溯源码(标识)使用、茶叶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料进货验收台账,如实按期上传相关茶叶种植、采摘、加工批次信息,确保相关溯源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主体在使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及时记录上传真实有效的溯源信息,确保激活相关溯源功能,严禁使用未经激活的溯源码(标识),或不上传、上传虚假溯源信息。
第七章 溯源码(标识)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使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产品实施保护,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时,及时在后台操作冻结涉问题产品的溯源码(标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制假售假、恶意倒卖、违规使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等行为的举报。根据举报内容,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收购、销售“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或使用不规范、恶意买卖囤积溯源码(标识)的茶企、组织、个人,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暂停溯源码(标识)使用授权许可并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溯源码(标识),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使用权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或为生产、销售假冒“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提供便利与帮助的,或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申领中上传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或在“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使用中违规操作,上传虚假信息或不上传信息导致溯源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名山头毛尖”溯源码(标识)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浉河区农业农村局所有。
来源:浉河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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