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承建上石桥镇“育某花园”三期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郑某,郑某又将砌墙的工程分包给甘某,甘某又雇请原告代某砌墙(大工),每天160元。2021年11月21日下午,代某在砌墙过程中,因脚手架松散,导致跌落受伤。代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肩胛岗肩峰端骨折”。原告代某遂起诉至商城法院上石桥法庭。
办案经过 经鉴定代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三期”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鉴定结论出来后,柳学生庭长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柳庭长表示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被告甘某作为雇主要对原告代某(雇员)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金桥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己的搭脚手架松散,疏忽大意,酿成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综合案情考虑,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对柳庭长的分析及责任划分表示同意。经法庭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在责任三七划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77000元整。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近年来商城法院上石桥法庭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发挥法庭服务园区企业的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公司企业、农民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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