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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交警支队曝光三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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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3 19: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今年以来,信阳交警支队针对一些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程序,对涉事车辆所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追究了刑事和行政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和管理漏洞。
案例一1.简要案情:2022年1月2日3时许,吴某某驾驶豫SE6**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S82*1挂车沿沪霍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沪霍312国道905KM+100M处,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2.原因分析: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道路情况严重失察;行人李某某未靠路边行走。3.责任划分: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调查,事故车辆挂靠在信阳市某物流公司名下,该物流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未为事故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定最高行驶速度限值,从未对事故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信阳交警支队对该物流公司安全经理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1.简要案情:2022年3月18日18时40分,张某某驾驶豫SE8**8号中型普通客车沿S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肖王乡肖王村上土井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原因分析: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对前方路面情况严重失察,行驶至危险复杂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没有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3.责任划分:(1)、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调查,豫SE8**8号中型普通客车挂靠在信阳市平桥区某客运公司名下,该客运公司对事故车辆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确保事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期间实时在线。信阳交警支队将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抄告给平桥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1.简要案情:2022年4月10日9时5分,林某某驾驶豫SE6**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S75*5挂车沿信阳市区鸡公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宝石桥红绿灯路口处,车辆起步时将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故某某撞倒,造成谷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原因分析: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车辆起步时未通过车上观察镜察看车辆周边情况;谷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3.责任划分:林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谷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调查,事故车辆挂靠在平桥区某物流公司名下,该物流公司虽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工作制度,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深入开展,信阳交警支队约谈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其下达责令其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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