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城北停保场项目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公告〔2022〕30号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金牛山街道十八里社区集体土地2.4493公顷,作为信阳市城北停保场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市城北停保场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金牛山街道十八里社区集体土地2.4493公顷 (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拟作为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现状为金牛山街道十八里社区集体土地2.4493公顷,包括现状农用地(耕地、林地、其它农用地)、现状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现状未利用地(其他草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76.5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我区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87.371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74.9486万元、安置补助费112.422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已落实社保资金154.6733万元,并预存入市政府指定的社保基金专户。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我区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4.就业安置。浉河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金牛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金牛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金牛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金牛山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22年4月5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公交公司湖东枢纽站项目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公告〔2022〕31号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湖东街道三里店社区集体土地1.1516公顷,作为信阳市公交公司湖东枢纽站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市公交公司湖东枢纽站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湖东街道三里店社区集体土地1.1516公顷 (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拟作为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现状为湖东街道三里店社区集体土地1.1516公顷,包括现状农用地(耕地、林地、其它农用地)、现状建设用地(采矿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我区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24.372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49.7491万元、安置补助费74.623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已落实社保资金72.7235万元,并预存入市政府指定的社保基金专户。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我区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4.就业安置。浉河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湖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湖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湖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湖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22年4月5日 来源:浉河区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