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10月17日21时许,朱某军酒后驾驶“新日”牌二轮电动车沿龙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灵山大道交叉路口时,驶入路左,与由北向南行驶谭某燕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谭某燕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提取的朱某军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朱某军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6.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朱某军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朱某军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1年10月18日21时50分许,吴某涛驾车沿337省道由北往南行至罗山县东铺孙店路段与前方同向刘某镇驾车发生碰撞,致吴某涛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提取的吴某涛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吴某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吴某涛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1年10月25日21时许,毕某勇醉酒后驾驶豫SJ**97号车在淮南市场倒车时,与广告牌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毕某勇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220mg/100ml。提取的吴某涛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毕某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毕某勇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1年10月26日18时18分许,骆某昌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彭新镇杨店至倒座水泥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倒座线小河村部路段时,与前方步行人兑某奇相撞,致骆某昌、兑某奇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骆某昌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59mg/100ml,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骆某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骆某昌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1年11月07日19时50分许,陈某胜驾驶豫SM**60轻型栏板货车沿“御景华府”小区西侧无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贾某驾驶的豫S5**78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将陈某胜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陈某胜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3.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胜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1年11月11日14时52分许,王某华驾驶豫SC**98号二轮摩托车沿罗山县龙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山大道与天元路交叉路口时,与沿龙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刘某驾驶的豫SA**6号警车相撞,致两车轻微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王某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立即将王某华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王某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0.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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