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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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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0 18: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警示作用,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就辖区发生的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士,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1197908****93,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涉事公司:驻马店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0月18日23时25分许,王某士持证驾驶豫QH2**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信阳市平桥区城阳城博物馆北200米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印某新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印某新、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徐某云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董某友,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6309****3X, 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涉事公司: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0月24日19时00分许,董某友持A1A2证驾驶豫SA3**8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107国道明港镇韩场村路段,与由西向东横过斑马线的张某华发生碰撞,造成豫SA3**8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及张某华受伤的交通事故。董某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祥,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1503199710****75,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2021年11月22日20时10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顾庄路段,李某祥醉酒后驾驶豫SJ3**1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路西侧花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花坛受损的单方事故。经信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祥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96.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信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如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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