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警方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案,行政拘留1人。 10月18日下午,淮滨县公安局谷堆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一超市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民警随即将超市老板唐某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当场将查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 经询问,唐某某对其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唐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被淮滨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普法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淮滨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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