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255|回复: 0

流窜信阳,毒杀19只狗,辩称自己吃,谁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0-9 10: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期,新县法院刑事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狗案。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程某均系湖北人,2020年11月至12月间,两名被告人相约驾驶车辆从湖北到达河南省新县、光山县境内偷狗。到达新县后,两名被告人沿路寻找作案目标,用事先准备的毒药、毒针等工具将居民饲养的狗毒杀后再偷走,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共作案4起,毒杀并盗窃居民饲养的狗19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新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金某某、程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是为了食用狗肉才选择盗窃,同时是临时起意偷狗,主观恶意不大,请求从轻判处。


新县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程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从二名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毒药、毒针等作案工具及选择的作案地点来看,系有预谋的犯罪,同时结合二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认定,其盗狗是为了售卖并获利,在法庭上辩称是为了食用才偷盗只是妄图逃避刑罚。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且有预谋地毒杀并偷盗居民家中饲养的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某、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某、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金某某、程某盗窃案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来源:信阳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信阳网 ( 豫ICP备11020369号-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159002000073号

GMT+8, 2025-6-30 02:56 , Processed in 2.31644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xywcms! X3.4

© 2001-2013 信阳中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