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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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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0: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信阳市公安局
关于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
有关法律规定的
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彻底整治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和危及公共安全的消防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环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违法行为整治,对于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标准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对于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或搭建临时用房,实施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对于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谎报火警、阻碍消防救援人员执行任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因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过失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治安拘留,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和消防领域安全隐患的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各类妨碍专项整治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诉讼专项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公安局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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