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警示作用,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就辖区发生的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一、犯罪嫌疑人冯某兵,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7812****37,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7月05日16时35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西亚超市门口,冯某兵醉酒后驾驶豫SP3**1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伟持B2证驾驶豫Q02**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冯某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彭某昌,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6808****59,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7月06日14时00分许,彭某昌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梨园村路段时,与西往东行驶的梁某旗持证驾驶豫SU1K03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彭某昌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彭某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赵某义,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6801****72,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7月23日22时25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107国道明港镇南山盛庄路段处,赵某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众泰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北向南王某持证驾驶的豫S62**0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赵某义、豫S62E00号小型轿车乘坐人王某金、鲁某荣、王某勋、王某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8.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赵某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犯罪嫌疑人赵某国,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5805****16,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7月30日15时左右,在信阳市平桥区兰店乡尹庄大桥北50米,赵某国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往北行驶的肖某贵驾驶豫S19**W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肖某贵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国驾车驶离现场。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赵某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事故当事人李某明,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02198101****39,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涉事公司:南阳市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7月29日13时33分许,邱某设持C3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韩庄村上李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的李某明持证驾驶的豫RR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邱某设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犯罪嫌疑人薛某来,男,居民身份证编号:341225198712****10,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涉事公司:阜阳市锦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8月12日15时15分许,薛某来持A2证驾驶皖KW7**0(皖KS**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平桥区333省道兰店乡加油站西路段,与常某斤驾驶停放在道路上正在维修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常某斤受伤、维修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维修工张某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薛某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信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如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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