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21时30分许,胡某建饮酒后驾驶豫S03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息县淮河办事处大和文锦小区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西段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胡某建当场进行酒精吹气测试,呼气结果为169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当晚,民警将胡某建带到息县中心医院抽血固定证据。次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胡某建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2.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7月25日1时许,胡某军饮酒后驾驶豫SN10**号小型轿车,沿息县城区息州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西亚路口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胡某军当场进行酒精吹气测试,呼气试结果为181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随即,民警将胡某军带到息县中心医院抽血固定证据。次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胡某军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52.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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