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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农药市场规范经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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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6 10: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潢川县农药经营单位:

为保护我县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证经营农药的质量。请各农药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净化规范农药经营,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潢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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