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5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成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某某中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某某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豫SC****号小型轿车沿新县城关健康大道由东向西行至京九铁路桥下路段时,撞上行人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成某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郭某某符合交通肇事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成某某负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未注意观察道路内行人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