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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男子酒后驾两轮电动车撞伤行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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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4 09: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1年2月4日19时27分许,姜某兵酒后驾驶“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当行驶至罗山县龙山大道与江淮路交叉口北四百米的东大桥上时,与步行人黄某相撞,致黄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QQ截图20210524091118.png

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姜某兵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姜某兵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43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姜国军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姜某兵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另查明,姜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姜某兵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黄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取得了谅解。

2021年5月1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姜某兵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姜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姜某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姜某兵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姜某兵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姜某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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