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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相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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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0 20:4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垃圾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自本规定正式实施起,县城市建成区(含秀水办事处、蓼城办事处、番城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辖的所有社区)和各乡镇(史河湾产业集聚区)政府所在地(中心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殡仪馆院内,可燃放少量小型鞭炮。



第四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县委宣传部和县公安、应急管理、教体、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司法、卫健、城管、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文广旅、市场发展、供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一)公安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施查处。



(二)应急管理、市场发展、供销部门

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从业单位确保安全、合法经营。



(三)宣传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

认真组织、指导全县新闻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宣传本规定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组织、协调新闻记者跟踪报道禁放工作动员部署及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处的违禁案例公开曝光。



(四)教体部门

组织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式,由学生监督家长遵守相关禁放规定。同时,家长要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防止燃放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五)民政部门

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禁放宣传工作,在办事大厅张贴、放置禁放宣传通告或宣传手册,及时告知注意事项。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禁放宣传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

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城区内禁放工作。



(七)住建部门

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对象区域内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司法部门

做好社区的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九)卫健部门

负责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禁放工作,同时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协助做好禁放工作。



(十)城管部门

做好禁放区内道路、沿街门店以及城区内绿地、广场、公园等群众休闲健身场所的禁放宣传工作,对在上述场地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止并报警;加强游乐场所、公园的管理,严防游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严防商业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等。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

在长途客车、客运站、出租车电子广告屏播放禁燃、禁放宣传内容,加强禁放宣传工作。加强对长途客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夹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十二)商务部门

做好加油站、加气站及批发市场的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加气站、宾馆酒店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在加油站、加气站、宾馆酒店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生态环境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禁放工作。



(十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

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建立并落实本辖区禁放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明确辖区内各区域、各地段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五条提倡全县人民采用环保、安全、节能的电子类新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签订禁放责任书,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不听劝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党员、干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举报电话:110。



第十三条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各乡镇在做好政府所在地(中心镇区)禁止燃放的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十五条对孔明灯的禁放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4日发布的《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始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固政办〔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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