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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团自驾游出车祸,“免责协议”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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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17: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1年,自驾游预计会是出游的主要方式之一。利用周末,带着家人和孩子,去周边来个短途自驾游,既方便,又惬意。随着自驾游的日益流行,小规模组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游客可能是号召亲朋好友同行,或者会报名参加自发组团的自驾游行程(往往是“驴友群”或是“车友群”的负责人来组织),今天小编就来与大家分享下此中的风险。
  拼"团"自驾游并签“免责协议”
  小王(化名)参加了一次3天的自驾游团,此团由旅游爱好者自发组织。部分团员驾驶私家车出行,还有多位团员“拼车”出游。出发前,组织者召集大家一起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组织者只负责安排行程中的吃、住、行等事项,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小王虽然对这种“生死全由自己负责”的协议有所怀疑,但看大家都签了,便也跟着签了字。
  几天的行程使大家略显疲惫,上车后,除车主李某和另一位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驴友”外,小王和后排座上的另两位女士很快便昏昏欲睡。车行途中,因车主李某疲劳驾驶,车辆冲出高速公路右侧路基发生侧翻。车上5人均受伤,而坐在后排右侧的小王伤势最为严重。伤员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王胸脊10至11粉碎性骨折,造成下肢瘫痪。医生告诉小王的家人,如果没有奇迹发生,小王的后半生将在轮椅上度过。
  车祸发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将肇事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免责协议”难以真正免责
  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其实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团队负责人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本案例中,小王是乘坐自驾车主李某的车出的事故,而事故是由于李某操作不慎造成的,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几乎所有类似此次“组团自驾游”形式的自助游,组织者都会在免责协议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团员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顺应趋势,重视风险防范
  我们必须看到,自发组团出游未来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参加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但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
  参与自驾游活动,车主和拼车人都需要具备法律意识,拼车人首先要为自己办理保险,这种保障范围包括旅行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行李损坏丢失、车辆救助费用以及个人综合责任等,之后还需要确认车主是否办理了乘客座位责任险,这主要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乘客可获得来自保险公司的理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车主的风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当然,对于热心的组织者,其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其次,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应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积极救助。
  而对于参与者而言,应当诚信地公布自身的情况,参与的活动一定要量力而行,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尽量把风险控制到最小。
  最后还要建议发布此类自助游信息的媒介机构,须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来源:今日头条 YoungForYou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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