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市管理处罚案例 案例一: 【政处罚权事项】对早餐店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的行政处罚(罗综合执法〔2020〕第130号) 【被处罚对象】徐某(徐记早点铺经营者)
【处罚事由】2020年11月2日早上7时10分,罗山县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到罗山县世序西路徐记早点铺时,发现该店在炸油条时没有打开油烟净化器进行油烟净化,并且炸制油条的油锅也没有摆放在油烟净化器下面,执法人员对其出示执法证件,要求该店主立即停止油烟直排行为。经调查,该店经营者为徐某,主要经营项目为炸油条、稀饭等早点,徐某在炸油条时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徐某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执法现场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处罚结果】2020年11月6日,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为提高我县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城区环境,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加大了对我县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的防控监管力度。本案当事人存侥幸心理,趁我们执法人员正常7点半上班之前为了省一点电,在炸油条时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在违规行为被城管执法人员当场查处并宣传教育后,能立即承认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且该店在炸油条时造成的污染不是非常严重,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行政处罚权事项】对装修施工擅自占用人行道的行政处罚(罗综合执法〔2020〕第131号) 【被处罚对象】方某
方某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施工现场图 【处罚事由】2020年10月31日夜晚7点10分,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罗山县宝城西路与灵山大道交叉口时,发现原百年天天木门店正在占用人行道进行装修施工,执法人员对其出示执法证件,要求该施工方立即停止占用人行道施工行为。经调查,该店现经营者为方某,才租下原百年天天木门门店,正在装修施工中。施工现场有一辆挖掘机正在室内挖土,门口人行道上停有一辆渣土车正在装运渣土,人行道上还堆有一套拆下来的卷闸门,经现场测量,占用人行道范围5×6(单位:米),占用面积为3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2020年11月6日,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占用人行道进行施工,不仅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行人通行,还容易产生扬尘和污水、造成空气污染等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后果。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占用人行道面积为30平方米,在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后能及时清理干净占用人行道的车辆和物品,并打扫干净了店前人行道,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罗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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