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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男子“一夫两妻”住同城,“时间管理大师”犯重婚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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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1: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刘某长相帅气,有房有车有老婆,用一张“离婚证”,取得同班女同学信任,同学母亲大摆筵席将女儿托付,不料,这竟是刘某制造的爱情陷阱......






2020年8月,罗山县法院接到由县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犯重婚罪一案。


被告人刘某家庭条件优越、长相帅气、收入稳定,2010年与钱某经人介绍结婚,产下一女,婚后生活虽经常产生纠纷,但依然坚守着婚姻。
2017年4月,被害人李某出差来到同学刘某工作的城市,两人在异乡重逢相聊甚欢,刘某向李某倾诉自己不幸福的婚姻生活的同时给李某出示了自己的“离婚证”,取得了李某的信任,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李某母亲提及尽快办理结婚手续时,刘某称因为自己父母还未同意这门婚事,暂时无法办理结婚证。同居后,刘某以被害人李某的名义在老家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三十万元的首付,刘某还在自己工作的城市为李某和孩子租了房子。同时,刘某的母亲与妻子钱某也带着大女儿来到刘某工作的城市一起生活。此时,由刘某组建的“两个家庭”共同生活在了一个城市,双方对此并不知情,刘某成为了电视剧中经常会看到的“高级时间管理大师”。
2018年国庆,被害人李某与其母亲返回老家,刘某从2019年1月份开始拒绝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同年7月,李某收到刘某妻子钱某的一纸诉状,要求李某返还被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方才大梦初醒,遂向县公安局报案。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中,刘某说明了与被害人李某的关系,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环节,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罗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案发后,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从有利于其家庭、子女角度出发,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刘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爱情虽美,信任无价。生活中,多一份责任,少一点欺骗,或许人生就会由此不同。在网络通讯发达的今天,或许你还在心存侥幸,以为与法律的界限相处甚远,殊不知,法律正睁大了双眼,不容你肆意践踏道德和社会的底线。尊崇法律,敬畏法律,我们受法律保护,同样要受法律的约束,因此,我们要自觉学法、守法,坚守法律底线,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官提醒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质和规律,适合整个社会男女的构成比例,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与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也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对保障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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