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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一男子连续作案8次,专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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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6 23: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江某某,男,199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村民组。因盗窃,于2017年12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到新蔡县“巴庄”火锅店东侧的一停车位处,将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雪佛兰”轿车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和7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手机已追退。
2.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韩庄二巷巷口对面,将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面包车内的两条芙蓉王牌香烟和两瓶矿泉水盗走。3.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到新蔡县殷实园广场的一公厕附近,将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众”牌轿车内的一个U盘和几十元现金盗走。被盗U盘已追退。4.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到新蔡县“谷养元”粥店附近,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别克”轿车内的一个花花公子牌钱包和30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钱包已追退。5. 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到新蔡县“鹏宇新天地”小区附近的一停车位处,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众”轿车内的一条芙蓉王牌香烟、一条玉溪牌香烟、一枚航空纪念币、一个七匹狼牌钱包及几十元现金等盗走。被盗钱包和航空纪念币已追退。
6.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到新蔡县“鹏宇新天地”小区东门的“全球购生活馆”处,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尼桑”轿车内的一块手表、一串手链、一个LV牌钱包及820元现金盗走。被盗手表、钱包已追退。7. 2020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到新蔡县“市民之家”A栋附近的一公园处,将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轿车内的一个U盘和少许黄瓜盗走。被盗U盘已追退。8.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到新蔡县“翔源”宾馆门前,将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哈佛”轿车内的130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现金已追退11800元。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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