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出生,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栋2**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坊**乡**坊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1988年出生,男,出生地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8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帅某某,男,1985年出生,出生地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新干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QQ号码135793****,昵称“夕日*君临・天”)在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的家中,为满足不正当欲望,利用其持有的苹果8手机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含有未成年人),通过手机QQ软件与他人进行互换。同年7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民警查扣其手机,经统计被告人沈某某手机内通过QQ(号码135793****)向8名QQ用户传播淫秽视频共计235部,其中与被告人任某某(QQ号码12********)互换14部,与被告人帅某某(QQ号码2********)互换36部,经鉴定该235部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18年底,被告人任某某为满足不正当欲望,利用其持有的OPPOR11sPlus手机(QQ账号12********、27********,昵称“谋年谋月,幼换”)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含有未成年人),通过手机QQ软件与他人进行互换。2019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抓获任某某并扣押其手机,经统计被告人任某某手机内通过QQ(账号27********)向20个QQ用户传播淫秽视频共计534部,经鉴定该534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19年初,被告人帅某某为满足不正当欲望,利用其持有的OPPOA7X手机(QQ账号2********,昵称“默”)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含有未成年人),通过手机QQ软件与他人进行互换。2019年10月23日,公安民警在江西省新干县抓获帅某某并扣押其手机,经统计被告人帅某某手机内通过QQ(账号2********)向19个QQ用户传播淫秽视频共计248部,经鉴定该248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沈某某、任某某、帅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信阳市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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