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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代表:七成儿童性侵熟人作案,建议建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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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1:4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频发,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防性侵保护工作中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低,及赔偿力度弱等诸多问题。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她表示,儿童防性侵保护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亟需补充完善,建议加强建立未成年人的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增设儿童被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301起性侵儿童案中超七成为熟人作案

方燕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但是近年来儿童被性侵的事件频发,与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到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缺失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据“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301起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陌生人作案82起,占比27.24%;另有7起未表明人际关系。另外,在301起性侵儿童案例中共有293起表明了受害人性别,女童272起,占比92.83%;男童21起,占比7.17%。从受害人的数量上看,807名受害人中有758人表明了性别,其中女童677人,占比89.31%;男童81人,占比10.69%。

方燕指出,从2013年至2018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和317起。这些数据和案例反映了性侵儿童事态的严重性,同时凸显了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弱、赔偿力度弱及立案难、处罚难等方面法律缺失的严峻形势。

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

基于以上原因,方燕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关于“监护人职责”的第十四条第(四)款下面增设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将新增的条款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十四条第(五)款,其他条款顺次下移。

此外,方燕还建议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机关”修订为“公安机关”。具体表述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已经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方燕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设一款,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法律法规、解释等与本条规定冲突的,以本条规定为准,并将增设条款作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第二款。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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