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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交警曝光四起醉驾致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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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09: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一、2019年12月16日20时20分许,陈某某驾驶豫ANXXXX号小型轿车沿正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如意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杨某某驾驶的豫S5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陈某某吹气测试值为191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19年12月18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3.79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陈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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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0年01月26日14时30分左右,任某某驾驶沪CGXXXX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滨县台头乡胡寨村路口南侧路段时,撞到道路左侧电线杆,造成车辆、电线杆受损的交通事故。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任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吹气测试,任某某的吹气值为147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20年02月1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任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8.06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任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微信图片_20200515092333.jpg

  三、2020年03月27日22时许,李某驾驶皖KE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白露河路与正义街交叉口南侧时,撞到路边绿化带和广告牌柱子,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李某吹气测试值为126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20年03月3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李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28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微信图片_20200515092338.jpg

  四、2020年03月29日20时30分许,简某某驾驶豫S6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滨县三空桥乡张门集村胡庄队时,撞到陶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简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简某某吹气测试值为104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20年03月3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简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9.6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简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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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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