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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河,男,199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苏州工业园区**镇**新村**区** 幢** 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岗**号), 被告人张某河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刘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 幢** 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村**组),刘某曾因卖淫,于2009年6月16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六个月。刘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孟某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大道**号**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营**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河在投资经营苏州工业园区缘邑会所期间,伙同被告人刘某通过招募、雇佣、管理等方式组织多名按摩女以428元的价格在会所内为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其中被告人张某河为会所实际投资经营者,负责会所的服务项目设定、招募员工和卖淫女、发放工资及提成;被告人刘某为店长,负责招募卖淫女、接待顾客介绍卖淫项目、安排卖淫服务、会所的日常管理等。孟某某于2019年3月初至2019年4月9日在该会所担任吧台服务员,负责为卖淫活动计时、登记报表及收银。
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该会所进行卖淫活动2090次,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93020元。被告人刘某、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张某河、刘某等人设置卖淫场所,通过招募、雇佣、管理等手段,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记账、收银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河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来源:淮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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