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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阳一公司非法占地建茶社被处罚 需退还土地并缴纳罚款 [打印本页]

作者: 杨晓蕾    时间: 4 天前
标题: 信阳一公司非法占地建茶社被处罚 需退还土地并缴纳罚款
近日,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信阳新资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擅自占用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戴庙社区六组土地建设松园茶社,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部分新建建筑物,并面临总计 83540 元的罚款。

调查显示,信阳新资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3 月起开始占地建设,于 2024 年 6 月建成一座上下两层的圆形建筑 —— 松园茶社。经现场勘测并与相关用地批复文件套合,该项目超出批准用地范围 0.77 亩(折合 511.53 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达 740.77 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 0.49 亩(折合 323.87 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面积 0.28 亩(折合 187.66 平方米)。尽管该建设符合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相关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测)笔录、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信阳新资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0.77 亩土地退还给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戴庙社区第六村民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0.49 亩农用地(林地)上新建的 492.9 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其中农用地(林地)按 200 元 / 平方米罚款,计 64774 元;建设用地按 100 元 / 平方米罚款,计 18766 元,合计罚款 8354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明确,该公司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十五日内腾空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在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 919 房间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若到期未缴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该处罚决定自送达当事人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信阳新资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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